第一?/spa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span>?/span>2016?/span>22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span>>的通知》(云厅?/span>?/span>2016?/span>20号)、《曲靖市贫困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曲办?/span>?/span>2016?/span>50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span> 本办法适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已明确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即《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推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试行)》明确规定的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span>
第三?/span>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是指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span>
第四?/span>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财政统筹,部门配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坚持规划引领,精准扶贫,精准投向,精准脱贫;坚持职责不变,渠道不乱,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span>
第五?/span>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扶贫战略思想和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及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依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目标任务,切实解决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瞄准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资金重点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促使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span>
第二?/span> 财政涉农资金申报和安?/span>
第六?/span> ?/span>乡(镇、街道)?/span>根据本乡(镇、街道)脱贫攻坚任务,围绕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出列考核标准和目标要求,对标对表按项目类别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提出精准的资金需求经县直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span>
第七?/span>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好后,交专家组评审,并确定出项目的资金规模?/span>?/span>出评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后?/span>?/span>县扶贫办依据审定结果,汇总编制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县扶贫办编制完成后,以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联合行文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span>
第八?/span> 县财政局对照政府批复结合可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数额测算后,与县扶贫办和县直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span>
第九?/span> 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县财政局?/span>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文件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span>
第十?/span> 乡(镇、街道)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span>
第三?/span> 财政涉农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span> 对已动工的项目,县财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拨款收据?/span>10个工作日内拨付不低于已下达项目资金额度的30%,其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对项目资金拨?/span>2个月未动工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对项目资金拨?/span>6个月未动工的县级收回该项目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span>
第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的拨付方式:
(一)乡(镇、街道)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及精准的资金需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及时下达指标文件,并将项目资金下达到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span>
(二)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span>
(三)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预付项目工程款,首次预付工程款不得高于30%,项目实施结束尚未验收预付工程款不得高于80%?/span>
(四)项目工程实施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再付(除质保金外)工程余款?/span>
第十三条 在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财政、扶贫和项目对口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职能,适时加强监管,发现擅自变更项目、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滞留项目资金的,应暂停资金拨付并责令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限期整改?/span>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对标对表有效安排使用县统筹整合下达的各项涉农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一并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将控制安排新增资金?/span>
第十五条 按照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乡村道路建设及人居环境提升工程?/span>
(二)饮水安全工?/span>?/span>
(三)农村电力保障工?/span>?/span>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span>?/span>
(五)扶贫产业工?/span>?/span>
(六)乡村旅游扶贫工?/span>?/span>
(七)教育扶贫工?/span>?/span>
(八)卫生与计生服务工程?/span>
(九)文化扶贫工?/span>?/span>
(十)贫困村信息化工?/span>?/span>
(十一)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span>
(十二)相关项目工程的县级配?/span>?/span>
(十三)偿还脱贫攻坚贷款本息?/span>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span>?/span>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span>
(三)弥补企业亏?/span>?/span>
(四)修建楼堂馆所?/span>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span>?/span>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span>
(七)企业担保金?/span>
(八)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span>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街道)要与项目建设承包单位(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和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跟踪检查督促,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span>
第十八条 需实行招投标和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span>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制,项目资金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使用?/span>
第二十条 涉农资金需兑付到施工单位的,由财政所直接兑付,需补助到农户的一律通过“一折?/span>”系统直接发放。乡(镇、街道)相关站所部门将经审核手续齐全、合法合规的资金兑付依据及时报财政所,财政所收到经审核完备的资金兑付资料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兑付资金?/span>
第四?nbsp; 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span> 县财政统筹整合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媒体)公共场所及行政村、自然村对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时限,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补助标准等实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受益村群众的监督,到村到户项目必须接受驻村工作队的监督。按?/span>“谁使用,谁公开;使用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监督到哪?/span>”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span>
第二十二?/span> 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项目对口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快督促项目建设进度,严把项目质量关,及时拨(兑)付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span>
第二十三?/span> 项目完工后,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报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报项目对口部门,项目对口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span>
第二十四?/span> 财政、扶贫和项目对口部门要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组加强对整合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对各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限制、干扰、阻碍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审计部门每半年(不超过一个年度)要对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移交相关部门作出处理?/span>
第二十五?/span> 县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span>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二十六?/span> 当年脱贫出列的乡(镇、街道)或村所有项目实施完成后县扶贫办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组对各乡(镇、街道)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span>
第六?nbsp;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span> 严格责任追究。按《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span>>的通知》(云厅?/span>?/span>2016?/span>20号)规定要求,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span>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span>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span>?/span>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span>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span>?/span>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span>
(七)推诿、擅自延期影响工作进度的?/span>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span>
第五?nbsp; ?/span> ?/span>
第二十八?/span> 本办法出台前有关制度(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span>
第二十九?/span>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span>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span>